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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dical Device Regulatory Requirements for China
Pepared by:     Jay Biggs
International Trade Specialist U.S. Department of Commerce August 2004

Regulation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Certification and Accreditation

IMPLEMENTATION RULES FOR COMPULSORY ERTIFICATION OF MEDICAL DEVICE
Electrocardiographs
Hemodialysis Equipment
Extracorporeal Blood Circuit For Blood Purification Equipment
Implantable Cardiac Pacemakers
Medical X-ray Diagnostic Equipment

管理、医疗、护理人员安全使用医用电气设备导则

 

CCC认证即是“中国强制认证”

其英文名称为“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缩写为CCC。CCC认证的标志为“CCC”,是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5号)制定的。

 
CCC认证对涉及到的产品执行国家强制的安全认证。主要内容概括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按照世贸有关协议和国际通行规则,国家依法对涉及人类健康安全、动植物生命安全和健康,以及环境
      保护和公共安全的产品实行统一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负责国家强
      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
 
(二)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主要特点是,国家公布统一的目录,确定统一适用的国家标准、技术规则和
      实施程序,制定统一的标志标识,规定统一的收费标准。凡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必须经
      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合格,取得相关证书并加施认证标志后,方能出厂、进口、销售和在经营服务
      场所使用。
 
(三)根据我国入世承诺和体现国民待遇的原则,这次公布的《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覆盖
      的产品是以原来的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和强制性安全认证及电磁兼容认证产品为基础,做了适量增减
      。原来两种制度覆盖的产品有138种,此次公布的《目录》删去了原来列入强制性认证管理的医用超声
      诊断和治疗设备等16种产品,增加了建筑用安全玻璃等10种产品,实际列入《目录》的强制性认证产品
      共有132种。
 
(四)国家对强制性产品认证使用统一的“CCC”标志。中国强制认证标志实施以后,将逐步取代原来实行的
      “长城”标志和“CCIB”标志。
 
(五)国家统一确定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项目及标准。新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制 定,将根据不以营利为
      目的和体现国民待遇的原则,综合考虑现行收费情况,并参照境外同类认证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六)新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于2002年5月1日起实施,有关认证机构正式开始受理申请。为保证新、旧制度
     顺利过渡,原有的产品安全认证制度和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制度自2003年8月1日起废止。
 
 
CCC认证标志
 
目前的“CCC”认证标志分为四类,分别为:
 
1、CCC+S    安全认证标志
 
2、CCC+EMC  电磁兼容类认证标志
 
3、CCC+S&E  安全与电磁兼容认证标志
 
4、CCC+F    消防认证标志
 
上述四类标志每类都有大小五种规格。
 
   CCC标志一般贴在产品上面,或通过模压压在产品上。目前设计的CCC标志不仅有激光防伪,而且每个型号都有一个独特的序号,序号不重复。消费者区别真假 CCC标志的方法很简单,细看CCC标志,会发现多个小棱形的“CCC”暗记。另外,CCC标志最不容易仿冒的地方,就是每只标志后面都有一个随机码,它 注明每个随机码所对应的厂家及产品,根据随机码,即可识别产品来源是否正宗。
 
第一批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
十七、医疗器械产品(共7种)
 
    医用X射线诊断设备、血液透析装置、空心纤维透析器、血液净化装置的体外循环管道、心电图机、植入式心脏起搏器、人工心肺机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全文请参照: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境内第三类、境外医疗器械注册标准

关于发布《境内第三类、境外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受理标准》的通告
国食药监械[2005]111号
为规范境内第三类、境外医疗器械注册审批工作,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据《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6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订了《境内第三类、境外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受理标准》。现予通告。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五年三月二十二日
境内第三类、境外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受理标准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受理标准。
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形式标准
一、申报资料按本受理标准附件中载明的顺序排列并成册。
二、申报资料每项文件之间应有隔页纸分隔,并标明项目编号。
三、由企业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纸张打印,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
四、申报资料的复印件应清晰。
五、各项(上市批件、标准、检测报告、说明书)申报资料中的产品名称应与申请表中填写的产品名称实质性内容相对应。若有商品名,应标注商品名。申报资料应当使用中文,根据外文资料翻译的申报资料,应当同时提供原文。
六、申报资料受理后,企业不得自行补充申请,但属于《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补充申请。
相关附件:
·境内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受理标准
·境内第三类医疗器械重新注册申报资料受理标准
·境外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受理标准
·境外医疗器械重新注册申报资料受理标准
·未获得境外医疗器械上市许可的第一类境外医疗器械首次注册申报资料受理标准
·未获得境外医疗器械上市许可的第二类、第三类境外医疗器械首次注册申报资料受理标准
·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变更申报资料受理标准
·补办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申报资料受理标准
·医疗器械出口销售证明书申报资料受理标准
·医疗器械说明书更改备案申报资料受理标准
·纠错申报资料受理标准
·境内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顺序要求
·境内第三类医疗器械重新注册申报资料顺序要求
·境外医疗器械重新注册申报资料顺序要求
·未获得境外医疗器械上市许可的第一类医疗器械首次注册申报资料顺序要求
·未获得境外上市许可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首次注册申报资料顺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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